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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永昌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梁永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梁永昌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498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梁永昌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㈢、㈣、㈤部分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毀損犯行,否認犯罪事實㈤之殺人未遂犯行,然依證人李懷恩、謝嘉豐、簡林燕嬌、張峯盛、廖品超、黃烽哲等人之證述,及依扣押物品、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卷證資料顯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係暴力型財產犯罪,逃亡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5 年2 月4 日起將其羈押,並於同年4 月27日裁定自同年5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又於同年6 月22日裁定自同年7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雖檢察官已於105 年5 月23日準備程序中,認被告所涉犯罪事實㈤部分,並無殺人之犯意,然被告主要所犯,仍係暴力型財產犯罪,逃亡可能性仍高,經本院於105 年8 月22日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猶然存在,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亦均無意見,本院審理程序既尚未終結,審酌本案進行之順序及證據調查之需要,非予繼續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因之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9 月4 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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