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訴,269,2017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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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尚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尚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2 月1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20日內補提理由書」),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6 年3 月2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經本院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長官於106 年3 月28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又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至遲應於106 年4 月5 日(因106 年4 月1 、2 、3 、4 日為國定假日)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之期限業於106 年4 月5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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