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訴,29,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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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萱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徐基健
上列被告游智萱、徐基健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2 人偽造私文書之時間,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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