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訴,77,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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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盈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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