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附民,46,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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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清龍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燕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105 年度易字第13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燕梁被訴傷害案件,業因該案告訴人即本件原告陳清龍撤回告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3 號判決附卷可稽,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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