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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柳翊涵
被 告 蔡旻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95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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