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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張圯蓁
原 告 王富凱
原 告 王秝宸
被 告 王彩珍
被 告 黃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被告王彩珍、黃王淑娥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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