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交附民,20,201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毓玲
原 告 林科仁
被 告 高億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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