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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王桂英
被 告 楊鎮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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