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原易,8,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佳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全佳祥所涉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理程序為認罪之陳述,本院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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