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單禁沒,44,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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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ICHAT KITTI(中文姓名:吉迪,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O號被告CHAICHAT KITT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肆陸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AICHAT KITTI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7 時30分許,在址設於南投縣○○鎮○○路00號之「幸福山有限公司」2 號宿舍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為警於同日10時22分許在其上址居處執行搜索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0.3469公克),並經警於同日11時35分許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6 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5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80 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驗後,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3 月6 日草療鑑字第1060200351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80 號卷第39頁),而俱屬違禁物無誤;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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