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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號被告石崑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肆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崑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13日21時許,在彰化縣某賓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5 年11月14日凌晨1 時4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與民權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46公克),並經警於當日凌晨2 時58分許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6 年度毒聲字第5 號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8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後,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5 年11月25日、報告編號:UL/2016/B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40號卷第28頁),而屬違禁物無誤;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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