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即
被 告 古雅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3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被告古雅鳳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確定,且於106 年4 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受處分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之相關沒收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105 年度偵字第1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繼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4 月11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221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 年4 月11日起至106 年4 月10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2218號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且經本院核閱上揭緩起訴處分及執行案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物品,主要成分含薄荷腦16.490克、冬青油14.550克、樟腦4.365 克,為藥品常見之成分,主治跌打腫痛、腰酸背痛、筋絡抽縮等涉及醫療效能內容,應以藥品管理;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本國已核發該類品藥品許可證(衛署藥製字第056644號),亦應以藥品管理,有彰化縣衛生局105 年2 月3 日訪談紀錄1 份在卷可憑,則附表編號1 、2 所示藥品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
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且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藥品名稱 │ 數量 │
├──┼───────────┼─────────┤
│ 1 │黃道益活絡油 │ 1罐 │
├──┼───────────┼─────────┤
│ 2 │曼秀雷敦AD止癢消炎乳膏│ 1罐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