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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6號
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潘佳惠
被 告 黃瀞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埔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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