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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埔原交簡字第43號
被 告 王智輝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埔原交簡字第43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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