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審交易,19,2017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