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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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