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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禮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業經調解成立,有調解成立筆錄1 份附卷可稽,本院認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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