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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禮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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