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審交易,21,201705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禮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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