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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秀玉
被 告 王嵩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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