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審易,184,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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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燕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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