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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李清芬
被 告 鄭錦興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投交簡字第20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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