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投原交簡字第31號
被 告 幸秋福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投原交簡字第3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