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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47號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張家瑋因106 年度投簡字第147 號妨害公務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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