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投簡,301,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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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蕙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7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蕙儀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劉蕙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仍未斷除毒癮,於緩起訴期間內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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