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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鎮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白鎮銘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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