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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棕翔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106年度易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及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
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送達於被告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之住所,因不獲會晤被告,由有辨事能力之同居人謝明修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
而被告固已於合法上訴期間(即108年1月4日)屆滿前之107年12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由本院於108年12月22日收受,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本院因而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同年2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同年2月27日,因不獲會晤被告,故將該裁定書正本付與有辨事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叔叔謝春木,並於同日送達於被告一審之選任辯護人等情,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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