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易,210,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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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澔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02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投簡字第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蘇錦華、全史秋美告訴被告黎澔傷害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蘇錦華、全史秋美與被告均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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