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易,89,201709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家凱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巫家凱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巫家凱、廖冠宏2人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巫家凱自白犯罪,本院就被告巫家凱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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