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139,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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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淑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淑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由本院分別判處徒刑,並經本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1年1月,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271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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