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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倫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明倫前於104 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105 年間,再因竊盜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1 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罪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33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2 月2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330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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