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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國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國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①罪);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埔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②罪);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③罪);
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埔簡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④罪);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⑤罪);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⑥罪),上開第②至⑥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年7月24日入監執行第①罪,並接續執行第②至⑥罪之應執行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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