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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錦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錦松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錦松於民國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 所示);
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 件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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