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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弘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弘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弘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及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9 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弘傑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2 月確定(下稱第①、②、③罪);
復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埔簡字第2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④罪);
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埔簡字第2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⑤罪);
再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埔簡字第1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⑥案);
上揭第①至⑤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6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6 月4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第①至⑤罪之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及第⑥罪之有期徒刑4 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6 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8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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