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34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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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瑜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瑜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瑜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769 號、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分別經臺中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分別經臺中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05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上揭4 案件,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5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3 年9 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8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11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8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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