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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雅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雅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雅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4月確定(下稱第①至③罪);
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下稱第④至⑤罪);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⑥罪);
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 月確定(下稱第⑦至⑧罪);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⑨罪);
上開第①至⑨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更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7月、3月(共6罪)確定(下稱第⑩至⑱罪);
繼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下稱第⑲至⑳罪);
上開第⑩至⑳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
受刑人於98年12月8日入監就上開有期徒刑2年10月、3年5月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46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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