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362,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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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4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3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3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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