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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韻涵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韻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韻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19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7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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