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38,2017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1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 年1 月8 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上開3 罪再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62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另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4 月3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4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4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