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39,2017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夘雅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夘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夘雅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3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2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