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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峰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68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7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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