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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李文啟」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文啓」。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李文啟」之記載應為「李文啓」,顯為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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