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信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詮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9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9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