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463,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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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永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永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永田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4 月,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重核假釋,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1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7,623 元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 年4 月9 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61,564元,8 月、併科罰金43,200元,1 年2 月、併科罰金216,732 元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1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上開6 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併科罰金270,000 元確定。

其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20 號函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55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另於104 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2月23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嗣因重核假釋,其仍符合假釋要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2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05 年度訴字第203 號)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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