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65,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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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號
106年度聲字第68號
106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世原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20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原業因另案經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207 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05 年10月1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依法發監執行,嗣並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4日裁定撤銷前開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命令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及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7 號裁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

據此,堪認被告已無本件聲請之必要,爰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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