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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共危險案件,分經法院判決1年8月、2月有期徒刑,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1 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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