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春足
被 告 許瑋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春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春足因被告許瑋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0萬元,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44號、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繼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
此外,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限制住居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