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鍾嘉慶
法定代理人 鍾嘉玲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李存倫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6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