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附民,11,2017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金熙媛(原名陳力綺)
被 告 郭宥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遭詐欺集團詐騙23萬8,000 元,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亦應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萬8,000 元。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詐騙原告,事情不是伊做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39 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6 年2 月23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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