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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
附民原告 陳宥安即陳能立
附民被告 何振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易字第32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振銘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2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陳宥安即陳能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此部分之請求因涉及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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